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少年儿童,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青年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和高等教育;根据少数民族特点积极发展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