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安排教育经费时,民族学校应当高于其他学校。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