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八条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其审批程序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民族学校应当体现民族特点,主要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以民族名称命名的少数民族公民。
民族学校应当体现民族特点,主要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以民族名称命名的少数民族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