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后失去工作的,可以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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