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统筹协调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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