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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