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