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调控预案,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有效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