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促进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统筹做好城乡就业促进工作。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