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