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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