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