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