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