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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