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查预决算时予以纠正。
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