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