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