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