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