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