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和培训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预备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