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和培训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预备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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