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九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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