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