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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