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