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