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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