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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