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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