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