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