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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