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播放节目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节目质量,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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