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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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第二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第四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第五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广播电视活动,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活动,并接受上级广...
第六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第七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财政、物价、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广播电视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九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包括无线广播电台、无线电视台...
第十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办。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开办教育电视台。其他...
第十一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一条 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二条 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十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定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增加节目套数或开办专业频率、频道,应当按照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程序...
第十五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转让、出租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不得擅自变更台名...
第十六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终止,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其许可证由原审批部门收回...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十七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网是传送广播电视信号到用户的网络,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
第十八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现代化、高标准的要求,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十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台(站)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无线电管理部门和...
第二十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二十条 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率和频道,应当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配,按规定领取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执照,并按照核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的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台址等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站),应统一进入行政区域...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和乡村建设规划。
广播电视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技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二十四条 利用外资建设广播电视网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二十五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向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二十六条 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建设由县、乡、村三级负责,采取卫星接收、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技术手段...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二十七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用于事业发展。
有线电视台...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播放节目应坚持把社会效...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
第三十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对其播放的节目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或延迟原定节目的,应当预告。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二条 采编制作广播电视新闻节目,应当真实、客观、公正,禁止采编和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应当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和国家法定计量标准。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国家规定报批。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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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定完整地转播中央和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七条 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节目内容完整地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不得...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节目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播放含有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不得以新闻...
第四十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十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有关规定播放教学节目。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应当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所需费用由...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妨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送、接收和监测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干...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和阻碍。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稽查制度,保证广播电视活动依法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设...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一万元...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安全播出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第五十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道,擅自截留、接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网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或者拒绝交纳收视维护费用的,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广播电视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