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五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转让、出租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不得擅自变更台名、台标。确需变更台名、台标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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