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五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转让、出租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不得擅自变更台名、台标。确需变更台名、台标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