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四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增加节目套数或开办专业频率、频道,应当按照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