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二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二条 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开办教育电视台、教育收转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开办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应当经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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