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定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经建设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