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