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