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广播电视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