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或者拒绝交纳收视维护费用的,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可停止向其传送信号,并按照规定追缴收视维护费。
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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