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网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其警告,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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