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安全播出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当事人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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