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道,擅自截留、接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