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应当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