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妨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送、接收和监测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道和擅自截留、接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