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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