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