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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