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设备,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其投资总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