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认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